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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北京7月20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目前正值暑期,出境游成為很多家庭的選擇。雖然我們一直在倡導文明出游,對旅游陋習說不,但難免發(fā)生意外。一旦在報名旅行團,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游過程中,與人發(fā)生沖突,應該如何應對?
周先生和愛人今年1月份在途牛網上訂了歐洲四國游,在法國發(fā)生了意外狀況。他在參觀凡爾賽宮的時候有些迷路,沒有按時回到團隊,導致和團隊的其他成員發(fā)生了沖突,被同行的團隊成員打傷。
周先生介紹:“它并不是途牛自己組織的一個歐洲行,是拼團形式的。到那兒之后,他們拼了一個叫北京華遠旅行社的團,團里的人是全國各地拼過來的,有哈爾濱、大連、鄭州的,這個團當時就19個人左右。在法國參觀凡爾賽宮的時候,我們兩個人可能有點迷路,返回過程中遲到了。后來遇到了同團鄭州的6個人。當時6個人圍上我們,上來就是辱罵,我什么都沒說,也沒跟他們對罵。緊接著其中有兩人就直接動手,打了我,當時就在凡爾賽宮停車場。”
周先生說,他被打的時候,導游并沒有在現(xiàn)場。后來據導游說,是出去找他了。事件發(fā)生后,他在法國當地想要報警,被導游勸阻,說回國之后一定給他一個說法。但回國后,導游就消失了。
周先生稱:“他(導游)怕事件鬧大,影響他的工作,就拽著我,然后我們就稀里糊涂上了大巴車。在這個過程當中,他跟我保證說肯定給我做主,回去協(xié)商解決。回國之后,這個導游徹底不認賬,我給他打電話,不接,發(fā)信息也不回,導致現(xiàn)在事件沒法解決。”
周先生回憶,發(fā)生沖突的當天,他去法國一家醫(yī)院就醫(yī),處理了傷口。共花了35歐元。他隨后聯(lián)系了途牛網和這次組織他們出境游的北京華遠旅行社,希望討回公道。但雙方都認為和自己沒有關系,也不愿意透露打人者的信息。
周先生說:“跟北京華遠旅行社,包括途牛都有溝通,雙方就沒想解決這個事件。途牛網很表面地說了解一下我的訴求。北京華遠旅行社的態(tài)度更是差到極點,意思是‘這件事跟我一點關系都沒有,你們私人之間事件。’我問能否將打人者的信息告訴我,后續(xù)跟他協(xié)商賠償等。他說不能透露打人者的信息。”
無奈之下,周先生根據當時與途牛網簽訂的合同當中,保護游客安全義務的條款向法院起訴,但被法院駁回。理由是這件事情只和打人的當事人有關系。
周先生介紹:“從合同條款當中的一項,沒有盡到義務導致旅游者受傷這個角度,我找律師起訴了北京途牛和北京華遠旅行社,但直接被法院駁回。法院認為,從合同條款角度說,這個事件的發(fā)生是因為肇事方、打人方,他們是直接責任人。途牛和北京華遠旅行社,他們并不是直接的責任人。”
途牛網的客戶投訴部門對這件事情的解釋是只能在周先生的維權過程中起到協(xié)助作用。
途牛客戶投訴部:“這個事情我們只能是幫您進行協(xié)助,我們這邊確實不提供打人者的信息,這涉及到客人的隱私。如果涉及到顧客的隱私問題,只能通過報警的方式,讓警察進行協(xié)助調查。”
而北京華遠旅行社的一位工作人員稱,的確不能隨意的透露客戶信息。
北京華遠旅行社工作人員:“正常而言,確實不能隨便把信息給到您,除非是執(zhí)法部門、公安或派出所的要求我們才可以這么做。我覺得只能走法律程序起訴了。”
關于這一話題,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原副秘書長武高漢以及北京律師協(xié)會、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yè)委員會主任蘆云共同作出分析與解讀。
經濟之聲:對于周先生的遭遇,法院駁回了他的起訴。原因是打人的游客只是參加旅游的一位旅客,并不是旅行社的,也不是途牛的。您對這樣的理由怎么看?
蘆云:“確實如此,因為在提起訴訟的時首先要確定被告的情況。打人者是侵權的主體,只有侵權的主體確定后,才具備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資格。那么,在這個案件中,無論旅行社還是途牛,都不是直接的侵權主體,只是說在此過程中需履行相應的協(xié)助義務,所以,法院以此為由作出駁回的決定,我認為是合理的。”
經濟之聲:周先生還想繼續(xù)上訴,您認為有必要嗎?
蘆云:“我認為是可以的。畢竟在這個事件中,周先生的身體受到了傷害。那么,在確定侵權的主體后,還要調查清楚現(xiàn)場的事實情況。其次,要判定周先生現(xiàn)在所遭受到傷害的后果是什么程度。在具備以上條件的情況下,他可以繼續(xù)訴訟。我認為在訴訟的過程中,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向法院申請調取相應的證據,由旅行社或途牛來協(xié)助,以取得必要的基礎的信息。”
經濟之聲:周先生之前根據當時與途牛網簽訂合同當中,保護游客安全義務的條款向法院起訴,然后法院給駁回。那么,法院的意思是說途牛網在此事件中不需要承擔什么責任是嗎?
武高漢:“那要看途牛網跟消費簽的是什么樣的協(xié)議。比如途牛網作為擔保人,擔保不發(fā)生任何問題,出了問題由途牛網負責。那么,如果真出了問題,他可能要承擔一定責任。反之,如果在之前簽訂合同時,途牛網表明自己只是中介,具體的事項需要游客與旅行社協(xié)商解決,那么,途牛就不需擔責。所以,關鍵還是要看當時合同簽訂的具體內容。”
經濟之聲:周先生還說,他去法國的一家醫(yī)院就醫(yī)處理了傷口,總共花費35歐元,相當于人民幣300多塊錢。如果要申請賠償,您有何建議?
蘆云:“一般來講,對于所花費的醫(yī)療費或誤工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等的人身損害賠償中都是可以要求的。關鍵的是,這里邊存在證據的問題,比如在境外所開的相關票據是不是存在?除此之外,如果確實構成了比較大的傷害,可能還需要進行傷殘等級的鑒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的賠付標準予以相應的支持。
目前,周先生遇到的最大的困難是,被人打了之后找不到打人的人,所以自己的權利沒有辦法得到維護,陷入了維權困局。
那么,借用此事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發(fā)生危急人身損害的情況下,第一時間要想到報警,做好證據留存。其次,即使當時沒有報警,但至少可以對侵權者的個人信息進行留存,這是最基礎的證據保存意識。”
經濟之聲:在境外游的過程中,消費者難免可能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那么,我們應該如何注意個人安全問題?
武高漢:“首先要跟旅行社簽訂好合同,在簽訂好合同的前提下,自己在旅行的過程中也有義務注意自身安全。旅行社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它應當注意和防范安全,并不是消費者出了所有的問題,它都會承擔責任。因此,消費者一定要把握好度,從各方面提升自己的安全意識。
蘆云:“第一,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對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要有全方位的約定,必要的情況下需購買意外險。第二,從導游的角度來講,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要盡到充分的提示義務,最大限度避免意外的發(fā)生。第三,游客要遵守法律規(guī)定,聽從旅行社的安排。除此之外,要遵守當地的風俗習慣和人文情況。”